全国各地区标准化补贴政策汇总(中)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9

整理部分地区(省直辖市)标准化奖励政策节选内容,供相关单位参考。具体内容以及申请流程请查看相关文件或咨询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政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3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第12次会议修订通过,依据《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每2年评选1次。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定。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获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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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建设标准河南的意见》(2022年征求意见稿)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加强政策保障。按程序申报设立河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实施标准化战略、建设标准河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项目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各地要结合实际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制定激励性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重点对公益性标准制定修订、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给予支持。

安徽省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

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市监发〔2020〕28号):

标准项目奖授奖限额为一等奖1个,奖金20万元;二等奖2个,每个奖金10万元;三等奖3个,每个奖金5万元。

合肥市:依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22〕8号):

1.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且排序最前)、国家标准(排名前二且排序最前)、行业标准(排名前二且排序最前)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3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 对主导制定省级、市级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被政府采信,有实际应用且排名第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同一单位每年奖补不超过3个项目)。

3. 对主导制定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排名前三位且排序最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与省级、市级地方标准奖补不重复)。

4.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

5.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创新中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

6. 对获得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补(对同一单位,每年奖补不超过5个项目)。

7. 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奖补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分三年执行)。

8.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给予奖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分三年执行)。

9. 对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给予奖补5万元(分三年执行)。

湖南省

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市监标〔2021〕90号):

省级标准化专项资金对标准化项目原则上实行后补助制度。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立项计划完成情况,组织专家对已完成验收的标准化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后,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审批后按规定拨付。

长沙市: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2〕31号):

1.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主导制定(排名第1位)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制定(排名第2、3位) 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0 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对新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对通过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验收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 对长沙市地方标准排名第1的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对在行业内推广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团体标准,给予排名第1的起草单位每项标准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湖北省

依据《省质监局关于2018年标准研制资助的通知》鄂质监标函〔2018〕160号:

国际标准项目不限数量,每项资助30万元;国家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10个,每项资助20万元;行业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15个,每项资助10万元;团体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每项资助5万元。

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号:

对省内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定出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武汉市:依据《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标准研制资助奖励实施办法>》:

1. 对主持国际标准制定的,分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五个等级给予资助奖励。

2. 对主持国家标准制定的,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五个等级给予资助奖励。

3. 对主持行业标准制定的,分为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五个等级给予资助奖励。

4. 对主持省、市地方标准(含市级技术规范)制定的,分为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五个等级给予资助奖励。

福建省

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市监标准〔2020〕224号):

1. 对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

2. 对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修订一项国家标准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

3. 对主导制定、修订一项福建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资金补助。

4. 对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5.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80万元。

6.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含具有秘书处功能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7. 对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10万元。

8. 对承办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标准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9. 对荣获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属主导制修订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参与制(修)订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10. 对荣获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 一 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按《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11. 对承担国家级区域 (园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单位,在立项文件规定的建设年限内每年度补助20万元。

12. 对承担国家级工业、农业农村、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单位,在立项文件规定的建设年限内每年度补助标准5万元。

13. 对承担省级区域(园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单位,在立项文件规定的建设年限内每年度补助标准10万元。

14. 对承担省级工业、农业农村、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单位?在立项文件规定的建设年限内每年度补助标准3万元。

广东省

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粤市监标准〔2020〕159号):

1. 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 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3. 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4. 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省级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5. 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有较大影响的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6. 每承担1个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每承担1个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7. 每承担1项粤港澳大湾区标准体系规划和路线图,对牵头单位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承担1项实施效果良好并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大湾区标准,对编制主导单位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承担1项重大标准化活动,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8.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9. 对担国外权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参照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工作资助额度进行资助。

10.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11. 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于工作成绩突出、对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明显,经组织专家评审,考核年度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给予奖励,一次性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12. 对牵头承办国际、国家和省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13. 对引进现任或曾任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以上的专家驻粤,工作时间在申报年度内累计达到3个月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14. 对承担省级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给予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15. 对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授予“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所在的单位,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连续资助三年。

16. 对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广州“四个出新出彩”行动等工作,开展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等重大区域标准体系建设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17. 对能提供完善的培训计划、系统的培训课程、量化的考核指标和较多国际标准化交流实践渠道,经专家评审具备完成培训任务能力,且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授予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的单位,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项目立项。

18. 对协助省级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征集与审评、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的单位,每年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项目立项。

19. 对提供标准化公共服务、标准化科普、标准文化建设,推动社会管理标准化,实施标准化战略专资资金申报项目的征集与审评,以及省级地方标准文本印刷发行等标准化技术支撑工作的单位,每年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项目立项。

20. 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如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军民融合研究等)或活动,未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资助的,有较大影响力、实施效果明显、社会效益大,经组织专家评审,结果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广州市:依据《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主导国家标准(产品类)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25万元;主导国家标准(产品类以外的其他类)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5万元;主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深圳市依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项目,资助条件:由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的深圳市团体标准,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提交有关信息且得到一年以上有效实施,并通过专家评审。资助标准: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资助。

深圳市龙华区:依据《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

1.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 10万元的资助。

2.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1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5 万元的资助。

3. 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7.5万元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 2.5万元的资助。

4. 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7.5万元的资助;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

5. 主导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 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助;主导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万元的资助。

6. 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的,该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有效实施一年以上并已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以及2家以上企业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助,每个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每年获得的深圳市团体标准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标准。

中山市:依据《中山市质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1.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5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

2.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给予3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

3. 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4. 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5. 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市级地方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6. 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产业集群联盟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7. 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团体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8. 每制定一项企业先进技术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东莞市:依据《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

1. 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

2. 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3. 主导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8万元、5万元资助,参与修订国际标准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4. 主导制定东莞市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每年对每个团体(联盟)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总额不超过15万元,由发布团体(联盟秘书处)进行申请。

海南省

依据《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2020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第二批)项目申报的通知》:

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重庆市

两江新区依据《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8〕12号):

1.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的奖励;

2. 对获得重庆市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

3. 对已发布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补助3万元、5万元、15万元、30万元、100万元;

4. 对首次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补助10万元、8万元;

5. 新成立并承担企业联盟标准秘书处工作的单位,补助5万元;

6. 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AAAA级、AAA级确认的单位,分别补助5万元、2万元;

7. 经国务院或重庆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补助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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